为加强两岸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依据《长春工程学院公派学生境外学习管理办法》及我校与台湾朝阳科技大学、大同大学、圣约翰科技大学签署的相关协议,我校与中华两岸教育文化交流学会共同组织选派学生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赴上述台湾高校学习交流,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
建设学院2013级、2014级相关专业的在籍学生。
二、选派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良,且申请时通过全部已修课程考核(包括重修、补考通过);
3.综合运用外语能力强,符合境外交流高校的要求;优先推荐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生。
4.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境外学习任务;
6.满足项目要求的具体条件;
7.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我校的各项应缴费用。
三、申请及选拔
1.申请学生于4月7日至15日期间到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2015年赴台交流学习申请表》申请报名。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2.学生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历年学习成绩单,外语等级证书、获奖证书(如有)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单面打印装订。
3.学校将于5月1日前确定选派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
四、交流学习费用
1)往返机票(约5000元人民币)
2)学习期间生活费(按消费水平不同每月大概1500-2500元人民币)
3)保险和医疗保险费(700元人民币)
4)赴台相关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
5)学费及住宿费(各高校收费情况不同在10105-13646元人民币之间)
注: 1.学生赴台交流学习期间正常缴纳我校学费及住宿费。
2.赴台相关手续费由中华两岸教育文化交流学会收取。
五、教学管理
(一)学生交流学习计划
1. 选派学生赴台学习前需制定学习计划。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指导选派学生确定预选修课程,学习计划中应包含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学期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课程,学生赴台后按照台方学校指导确定选修课程。
2. 选派学生在台方学习期间,如未选修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核心课程,学生返校后,按规定免费补修该课程。
3.选派学生在台学习期间需按学习计划开展学习,应至少修满16学分课程。
(二)成绩认定与学籍管理
1. 选派学生在台方多修读的学分可以转换为我校任选或素质通选课程学分;在台方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按《长春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折算,并计入学生的总学分绩点。
2.选派学生在台方修读的课程学分由所在学院出具转换意见,再由教务处转换为相应的校内学分;交流学习期间考核未通过的选修课程,返校后我校不予成绩认定,且不予以学分转换。
3.选派学生赴台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但因触犯台湾地区法律被台方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4.选派学生如因违反台方学校规定被终止交流,我校教务处根据台方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只对已完成学分予以确认。
5.选派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否则学校将取消其长春工程学院学籍。
6.选派学生返校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学期评奖评优。
六、其他
1.选派学生赴台期间必须遵守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2.选派学生必须遵守交流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我校将视具体情况依据我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选派学生每三个月要向国际教育学院及所在教学单位上交学习总结报告。
4.通知内容与《长春工程学院公派学生境外学习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以《长春工程学院公派学生境外学习管理办法》为准。
七、台湾交流学校对应交流信息: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