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通知》、《长春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计划发展、质量第一、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作到公正、公开。公示期间,学院党委和党支部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发展大二、大三、大四(仅限5年制专业)年级的学生,毕业年级在毕业学期不予发展党员。
第五条 发展党生党员必须坚持学习成绩优异、思想道德素质较好,综合素质较高的标准。其基本条件:①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占同班级学生前40%;毕业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可适当放宽。②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占同班级学生的前三分之一;③获得校级以上荣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校级奖学金等);④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活动。
第六条 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年度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院党委审定,审定后的培养计划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党员发展工作程序
第七条 凡年满十八岁要求入党的学生,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谈话,并审查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 共青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组织要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团组织,由团组织协助进行考察。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 根据表现情况,召开团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报院团委批准,填写“团内推优登记表”。
(二)党支部对经过团内推优的申请人,根据考察情况和现实表现,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名单,报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团内推优的学生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联系培养人。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一)举办学院党校,对他们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和道德修养等方面的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书面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报院党委,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
在确定发展对象时,注意下列情况:
1、对具有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为同学服务的,其他方面条件均符合要求的,要优先考虑;
2、未获得过校级先进个人的学生,要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4、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政治审查
对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进行政治审查,视情况进行外调。
第十三条 进行公示,并填写公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材料审查后,交院党委审查。党委会议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复审。审查的主要材料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政审材料、党校学员登记表、发展对象民主测评、公示情况表、学生学业成绩表、发展学生党员情况登记表,符合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接受。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
1、召开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被接受对象和介绍人必须到会。
2、入党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介绍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4、申请人对支部大会的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6、支部大会结束后,支部书记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四)上报审批
1、审批前谈话。党委审批前,要派专人(一般由党委委员、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入党志愿书》。
2、院党委讨论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要写入《入党志愿书》,并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
3、通知、公布结果。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后,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4、入党宣誓。一般在每年的七一前夕举行一次党员的入党宣誓。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
(一)考察、教育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要求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党支部每半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考察,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状况,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3、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二)转正程序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期满时,要主动想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内容为: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今后的打算。
2、对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党组织要及时提醒,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理想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填入登记表。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情况、公示等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继续教育考察,延长一次预备期,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支部要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三)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建筑与设计学院党委负责解释。